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764號原 告 酉林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信達上列原告與被告潘塗盛等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7萬3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7,3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辜 漢 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林 蓓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