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775號原 告 盧偉寶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宏修、李文傑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萬元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00元;請求被告於網站公開道歉部分,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00元,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2,800元,尚應補繳4,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周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