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786號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訴訟代理人 徐維良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南港中研福德宮管理發展協會籌備會間請求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事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090號支付命令,下稱系爭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500,376元,及自系爭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500,37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2,567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2,0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方鴻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紫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