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795號原 告 鍾主上列原告與被告鍾嘉河等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之程式有下列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規定,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為何(如係請求被告移轉所有權登記,應具體表明標的物所坐落之地號、建號或門牌號碼、應移轉之權利範圍等足以特定不動產之資訊)。
二、按上開訴之聲明,陳報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並按該金額或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補繳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賴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