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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7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711號再審聲請人 張曜雄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松廷洋介等間聲請再審(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4月24日114年度小上字第39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原定額數,加徵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000年0月0日生效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再審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沛雷

法 官 黃瀞儀法 官 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鍾堯任

裁判日期:2025-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