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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8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848號原 告 吳月娥訴訟代理人 陳瑜珮律師被 告 黃政權訴訟代理人 白丞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前段請求被告應將其所有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00巷0弄00號2樓房屋修繕至不漏水狀態,原告陳報預估所需修復費用為新臺幣(下同)556,080元(見本院士司補字卷第20、75至77頁),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依此核定為556,080元;又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後段請求被告給付原告427,42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427,425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83,505元(計算式:556,080元+427,425元=983,5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廖珍綾

裁判案由:修復漏水等
裁判日期:2025-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