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853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訴訟代理人 陳天翔
劉佩聰黃照峯律師複 代理人 高鴻鈞被 告 陳筱雯
潘士暄上一被 告法定代理人 潘義仁
王玫方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390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再按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詐害其債權,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者,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222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主張其對被告陳筱雯有如本院106年度司執字第57112號債權憑證上所示債權(下稱系爭債權),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起訴請求:㈠被告陳筱雯、潘士暄就如附表一所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於民國112年10月23日所為贈與之債權行為及112年12月21日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應撤銷;㈡被告潘士暄就系爭土地於112年12月21日以贈與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塗銷。依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債權額及系爭土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中價值較低者為核定。系爭債權為本金新臺幣(下同)36萬1,081元,及其中35萬5,570元自96年6月20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故本件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9月11日之本金、利息合計為142萬5,804元(計算式:本金36萬1,081元+計算至起訴前1日之利息106萬4,723元=142萬5,804元,利息部分詳如附表二),扣除原告已經受償10萬4,805元(本院卷第17頁),系爭債權額尚有132萬999元未獲清償(計算式:142萬5,804元-10萬4,805元=132萬999元)。另系爭土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合計為85萬5,539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一),顯低於系爭債權額。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格即85萬5,539元為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6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付3,970元,尚欠5,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怡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靖芸附表一編號 土地 面積(平方公尺) 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新臺幣/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1 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土地 207 2,300元 1/60 207平方公尺×2,300元×1/60=7,935元 2 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土地 826 2,300元 1/60 826平方公尺×2,300元×1/60=3萬1,663元 3 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土地 2,739 2,300元 1/60 2,739平方公尺×2,300元×1/60=10萬4,995元 4 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土地 4,723 2,300元 1/60 4,723平方公尺×2,300元×1/60=18萬1,048元 5 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土地 848 2,300元 1/60 848平方公尺×2,300元×1/60=3萬2,507元 6 臺北市○○區○○段0○段00地號土地 273.1 17萬3,501元 1/300 273平方公尺×17萬3,501元×1/300=15萬7,886元 7 臺北市○○區○○段0○段00地號土地 70.67 14萬1,213元 1/300 70.67平方公尺×14萬1,213元×1/300=3萬3,265元 8 臺北市○○區○○段0○段0地號土地 288 17萬4,000元 1/300 288平方公尺×17萬4,000元×1/300=16萬7,040元 9 臺北市○○區○○段0○段00地號土地 1 17萬4,000元 1/300 1平方公尺×17萬4,000元×1/300=580元 10 臺北市○○區○○段0○段00地號土地 109 17萬4,000元 1/300 109平方公尺×17萬4,000元×1/300=6萬3,220元 11 臺北市○○區○○段0○段00地號土地 67 17萬4,000元 1/300 67平方公尺×17萬4,000元×1/300=3萬8,860元 12 臺北市○○區○○段0○段00地號土地 63 17萬4,000元 1/300 63平方公尺×17萬4,000元×1/300=3萬6,540元 合計 85萬5,539元附表二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新臺幣)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新臺幣) 1 利息 35萬5,570元 96年6月20日 104年8月31日 (8+73/366) 20% 58萬3,095.94元 2 利息 35萬5,570元 104年9月1日 113年9月11日 (9+11/365) 15% 48萬1,626.87元 小計(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106萬4,72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