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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8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871號原 告 崧懋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葆珍上列原告與被告㨗豹建材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起訴程式尚有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提出補正狀,並提出繕本一份,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如係請求被告給付一定之金額,應於聲明內表明具體之總金額,本件原告請求之數額,是否為起訴狀右上角所載「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新臺幣1,329,440元」?倘是,請敘明訴之聲明第一項是否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29,440元」?)。

二、本件被告公司登記地址設於「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3樓」,請敘明本院就本事件具有管轄權之事實上及法律上理由為何?如本院無管轄權,原告是否聲請移轉管轄至被告公司所在地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等
裁判日期:2025-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