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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8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882號原 告 王昱暉訴訟代理人 高宏文律師被 告 科建聯合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紹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本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發票人請求執票人返還本票,該本票依票載文義具有客觀上之財產價值,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客觀上之交易價額而定,而本票為有價證券及金錢證券,乃表彰一定之財產權(金錢),自應以其票上所載金額作為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之標準(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1055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將附表所示本票返還予原告,依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06萬3,8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4,2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哲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忠改附表:

票載發票人 票面金額(新臺幣) 發票日期 受款人 王昱暉 7,063,878元 113年11月13日 科建聯合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裁判案由:返還本票
裁判日期:2025-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