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8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884號原 告 林謹鶴

林敬發林佳慧李杏依李杏輝李杏文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秋華間確認契約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被告黃秋華之住所或居所」、「訴訟標的」即「請求權基礎」、「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4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

又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於起訴狀中並未記載「被告黃秋華之住所或居所」、「訴訟標的」即「請求權基礎」、「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依上揭規定,其起訴不合程式。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廖珍綾

裁判案由:確認契約無效
裁判日期:2025-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