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895號原 告 黃巧真訴訟代理人 劉秋絹律師
馮玉婷律師陳瀅芝律師被 告 黃小玲訴訟代理人 劉基誠上列當事人間塗銷預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塗銷預告登記,涉及被告可否行使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原告就該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即相當於不動產之交易價額(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47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原告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於民國112年6月12日由新北市汐止地政事務所以汐地字第71450號收件,於同年7月13日辦畢之預告登記予以塗銷,是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不動產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本院參酌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與系爭不動產相近路段、建物型態、屋齡之實價登錄交易記錄於起訴時相近時點每坪之平均單價約為新臺幣(下同)39萬2,600元(見114年度湖司補字第65號卷第33頁),參以系爭不動產建物部分面積(加計樓層面積、附屬建物部分)約25.70坪(計算式:〔79.67+5.3〕平方公尺×0.3025坪,小數點第2位以下四捨五入),依此計算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值為1,008萬9,820元(計算式:25.70坪×39萬2,600元=1,008萬9,820元),而以原告就系爭不動產建物部分之權利範圍為2分之1計算其對系爭不動產所有之利益為504萬4,910元(計算式:1,008萬9,820元×1/2=504萬4,91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504萬4,91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萬5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邱勃英附表:
土地 編號 土地坐落 土地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1 新北市 汐止區 智興 1290 1,165 20000分之239建物 編號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建物門牌 主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 1 1165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 5層樓房 第三層:79.67 陽台:5.30 2分之1 新北市○○區○○街000號3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