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804號原 告 王湟茗訴訟代理人 陳俊成律師被 告 王榮達
王麗雯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柏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聲明為被告王榮達、王麗雯應辦理地址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4樓之房地(下稱系爭不動產)塗銷登記後,移轉登記予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不動產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之,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資料,與系爭不動產相同路段之實價登錄交易記錄,於民國113年登錄交易價格為每坪新臺幣(下同)32萬3,800元,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資料在卷可稽(見114年度湖司補字第24號卷【下稱湖司補卷】第89頁)。又系爭不動產總面積為74平方公尺(見湖司補卷第53頁),是系爭不動產之價值依被告王榮達、王麗雯權利範圍計算為543萬6,197元(計算式:74×0.3025×323,800×被告權利範圍3/4=5,436,197,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43萬6,1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5,1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哲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洪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