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805號原 告 代號AW000-A111302(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上列原告與被告洪偉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第一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附帶民事訴訟除本編有特別規定外,準用關於刑事訴訟之規定;但經移送或發回、發交於民事庭後,應適用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3項、第490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所涉刑事犯罪,業經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侵訴字第20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並依原告聲請以113年度侵附民字第10號裁定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至民事庭,依上開規定,原告應繳納訴訟費用。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20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88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鍾堯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