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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8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814號原 告 大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卓家雄訴訟代理人 翁偉傑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嗣變更為請求損害賠償,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82,45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4,5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柏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唐千雅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25-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