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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8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827號原 告 許時晴訴訟代理人 王維立律師

賴邵軒律師被 告 黃玉齡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6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塗銷預告登記,涉及被告可否行使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原告就該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即相當於不動產之交易價額(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47號裁定意旨參照)。又當事人請求雖屬不同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34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確認兩造間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簽立之借據及借款約定書(下稱系爭借據)所示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債權均不存在;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確認被告就附表一所示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下稱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新臺幣(下同)300萬元債權不存在;訴之聲明第3項請求確認被告對原告簽發如附表二所示之本票(下稱系爭本票),對原告之本票債權不存在;訴之聲明第4項請求被告將系爭本票返還原告;訴之聲明第5項請求被告將如附表一所示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及流抵約定(下稱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及流抵約定)予以塗銷;訴之聲明第6項請求被告將如附表三所示之預告登記(下稱系爭預告登記)予以塗銷。

三、就訴之聲明第1項部分,應以系爭借據之金額核定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200萬元;訴之聲明第2、5項部分,核屬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依前揭法條規定,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以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300萬元為準;訴之聲明第3、4項部分,應以系爭本票債權金額核定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200萬元;訴之聲明第6項部分,原告就該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即相當於附表三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額,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924,62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四)。

四、又原告主張其受詐騙簽立系爭借據、簽發系爭本票、設定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及流抵約定、系爭預告登記等情,而為上開聲明之請求,自經濟上觀之,均在於排除被告就系爭不動產本於抵押權及預告登記之擔保債權取償,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924,6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5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芝箖附表一:

編號 土地/建物標示 所有權人 權利範圍 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明細 0 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土地 許時晴 10000分之321 1.登記日期:113年11月29日。 2.字號:中士字第49610號。 3.權利人:黃玉齡。 4.擔保債權總金額:300萬元。 5.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墊款、票據、保證及違約金。 6.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7.違約金:按每萬元每日以20元計算違約金。 8.其他擔保範圍約定:⑴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⑵保全抵押物之費用。⑶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⑷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 9.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許時晴債務額比例全部。 10.權利標的:所有權。 11.設定權利範圍:各如「權利範圍」欄所示。 12.流抵約定: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本抵押物所有權移屬抵押權人。 13.設定義務人:許時晴。 0 臺北市○○區○○段0○段00000○號建物 許時晴 全部附表二:

本票號碼 發票日 票面金額 發票人 WG1016284 113年11月29日 200萬元 許時晴附表三:

編號 土地/建物標示 所有權人 權利範圍 其他登記事項(限制登記事項) 0 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土地 許時晴 10000分之321 113年11月29日中士字第49620號,預告登記請求權人:黃玉齡,內容:土地權利移轉之請求權,義務人:許時晴,限制範圍:各如「權利範圍」欄所示,113年11月29日登記。 0 臺北市○○區○○段0○段00000○號建物 許時晴 全部附表四:

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查詢資料,與系爭不動產相近路段、建物型態、屋齡之不動產,於起訴相近時點之113年9月交易價格約為每平方公尺195,832元(含房屋及土地),而系爭不動產之建物總面積為35.36平方公尺【計算式:層次22.49+陽臺3.51+共有部分3.57(計算式:20.68×1727/10000=3.57,小數點第二位以下四捨五入)+共有部分5.79(計算式:180.48×321/10000=

5.79,小數點第二位以下四捨五入)=35.36】,則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格約為6,924,620元(計算式:195,832元×35.36平方公尺=6,924,62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裁判日期:2025-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