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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8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839號原 告 齊家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齊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共 同法定代理人 高敏瀞上列原告與被告水蓮山莊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齊家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下同)90萬6,550元,及自民國114年4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給付原告齊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108萬3,450元,及自114年4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給付原告齊家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90萬6,550元,及自114年4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其應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6月24日,是本項訴訟標的金額為91萬5,864元(計算式詳附表一)。又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給付原告齊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108萬3,450元,及自114年4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其應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6月24日,是本項訴訟標的金額為109萬4,581元(計算式詳附表二)。綜上,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01萬445元(計算式:915,864元+1,094,581元=2,010,4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5,1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哲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洪忠改附表一:

請求項目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起訴前一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 906,550元 利息 906,550元 114年4月11日 114年6月24日 (75/365) 5% 9,314元 9,314元 合計 915,864元附表二:

請求項目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起訴前一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083,450元 利息 1,083,450元 114年4月11日 114年6月24日 (75/365) 5% 11,131元 11,131元 合計 1,094,581元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裁判日期:2025-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