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944號原 告 吳榮次訴訟代理人 陳明欽律師
金芃妘律師被 告 吳黃淑夜訴訟代理人 張漢榮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如附表一所示不動產(下合稱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9,702,266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1,948元,扣除原告已繳納498,660元(見114年度士司補字卷第114號第6頁),尚應補繳233,2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陳芝箖附表一:
土地編號 土地坐落 權利範圍 1 臺北市○○區○○段0○段00地號 10000分之2040建物編號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權利範圍 1 臺北市○○區○○段0○段00000○號 臺北市○○區○○段0○段00地號 臺北市○○區○○○路00巷00號2樓 全部 2 臺北市○○區○○段0○段00000○號 臺北市○○區○○○路00巷00號2樓附表二:
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查詢資料,與系爭不動產相近路段、建物型態、屋齡之不動產,於起訴相近時點之民國114年2月交易價格約為每平方公尺236,015元(含房屋及土地),而系爭不動產之建物總面積為337.7平方公尺【計算式:〔層次95.67+電梯樓梯間7.81+陽臺12.10+花台2.07+雨遮0.97+共有部分41.39(計算式:331.08×1/8=41.39,小數點第二位以下四捨五入)+共有部分8.84(計算式:88.35×1/10=8.84,小數點第二位以下四捨五入)〕×2=337.7】,則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格約為79,702,266元(計算式:236,015元×337.7平方公尺=79,702,26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