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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9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947號原 告 王紹宏訴訟代理人 陳守文律師

郭千華律師被 告 王愷文訴訟代理人 徐睿謙律師

戴佳樺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不動產所有權人,依民法第767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占有人返還不動產,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該不動產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計算。查原告主張被告應將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215/100000)及其上同段6938建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段000號7樓,下稱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不動產之價額為據,經本院依職權查詢與系爭不動產相類似條件之不動產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99,543元,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資料附卷可稽,又系爭不動產之建物面積為116.84平方公尺【計算式:層次面積54.78㎡+陽台面積3.78㎡+雨遮面積2.30㎡+車位面積(15,726.15㎡×265/100000=41.67㎡)+共有面積(1,825.35㎡×784/100000=14.31㎡)=116.84㎡,小數點二位以下四捨五入】,故本件起訴時系爭不動產交易價格約為11,630,604元【計算式:116.84㎡×99,543元/㎡=11,630,60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630,6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932元,扣除原告已繳納58,011元,尚應補繳74,9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方鴻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紫音

裁判案由:移轉所有權登記
裁判日期:2025-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