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964號原 告 葉紫光即寶源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上列原告與被告興利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68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2,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哲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洪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