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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9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967號原 告 豪展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志印訴訟代理人 陳思宏律師被 告 亞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景美訴訟代理人 朱容辰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3萬7,418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878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萬8,3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鍾堯任附表(幣別:新臺幣,元以下4捨5入)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225萬6,135元) 1 利息 225萬6,135元 113年8月11日 114年4月30日 (263/365) 5% 8萬1,282.67元 小計 8萬1,282.67元 合計 233萬7,418元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等
裁判日期:2025-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