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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9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981號原 告 陳致傑上列原告與被告善米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77,8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4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銘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姵勻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裁判日期:2025-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