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982號原 告 廖偉志訴訟代理人 張晉豪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鄭華耕、陳俊哲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減縮後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計算式:50萬元+50萬元=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銘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姵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