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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9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983號原 告 劉士瑛訴訟代理人 葛顯仁律師被 告 林月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如起訴狀附圖所示編號13範圍土地之地上物(下稱系爭地上物)拆除並回復原狀,返還予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並由原告代為受領。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系爭地上物占用系爭土地面積,於起訴時之交易價值為計算,又系爭土地於114年起訴時之公告現值為44,800元/平方公尺,有本院依職權查詢新北市不動產愛連網公告土地現值線上查詢資料附卷可稽,而被告之系爭地上物占用系爭土地之面積,暫以原告陳報被告占用之系爭土地面積47平方公尺為計算(本院114年度補字第983號卷第3頁),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105,600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44,800元/平方公尺×47平方公尺=2,105,600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6,1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26,187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瀞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宋姿萱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裁判日期:2025-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