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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99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991號原 告 臺北市士林區慈諴宮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江運永訴訟代理人 蕭盛文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PAEZ JIMENEZ FRANCISCO JOSE(中文名:方逢碩)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6萬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1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周苡彤

裁判日期:2026-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