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993號原 告 陳亮均訴訟代理人 李岳洋律師
謝芷瑄律師被 告 佘睿希 住○○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號0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552萬7,000元(計算式:
300,000+100,000+127,000+5,000,000=5,527,000),附帶請求起訴前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應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55萬8,66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萬6,5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御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宗霈附表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552萬7,000元) 1 利息 30萬元 113年5月1日 114年7月23日 5% 1萬8,452.05元 2 利息 10萬元 113年5月16日 114年7月23日 5% 5,945.21元 3 利息 12萬7,000元 113年6月1日 114年7月23日 5% 7,272.05元 小計 3萬1,669元 起訴前附帶請求 3萬1,669元 合計(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555萬8,669元 金額均為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