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995號原 告 互貴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宣明智訴訟代理人 王建安律師
高羅亘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慶生健康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17萬6,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萬5,68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2萬5,18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賴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