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926號原 告 楊丹心
王深民陳思妤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進成律師
李宗原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智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7萬1616元(計算式:3,619,280+4,005,936+446,400=8,071,616),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60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映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