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聲字第3號聲 請 人 廖千緣代 理 人 張采明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基益律師即李三元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114年度重訴字第95號),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未據繳納聲請費。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規定,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或撤銷許可登記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於5日內補繳聲請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瀞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宋姿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