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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訴聲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聲字第8號聲 請 人 郭美琴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雯娟、徐文龍間請求塗銷信託登記等事件(本院114年度補字第1351號),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未據繳納聲請費。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規定,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或撤銷許可登記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唐千雅

裁判日期:2025-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