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聲字第8號聲 請 人 郭美琴相 對 人 黃雯娟
徐文龍上列當事人間塗銷信託登記等事件(本院114年度補字第1351號),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以新臺幣貳佰玖拾伍萬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許可就如附表一所示不動產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前項聲請,應釋明本案請求;前項釋明如有不足,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登記,其釋明完足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第6項前段、第7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本條之登記,並無禁止或限制被告處分登記標的之效力,法院應斟酌個案情節,妥適酌定是否命供擔保及擔保金額,所命擔保之數額,不得逾越同類事件中法官於假扣押、假處分時酌定之擔保金額(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立法理由第5點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原為如附表一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所有權人,因遭相對人詐騙,於民國114年6月24日將系爭不動產以信託為原因登記於相對人黃雯娟名下,同時設定新臺幣(下同)720萬元最高限額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予相對人徐文龍。伊已對相對人起訴請求撤銷系爭不動產之信託契約、信託登記、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第113條、第179條、第184條、信託法第65條規定及信託契約第9條約定,請求相對人塗銷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系爭不動產並應回復登記為伊所有,為保障伊應有之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規定,請准就系爭不動產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三、經查:㈠聲請人主張上開情節,業據提出銀行存摺、遠雄人壽給付通
知書、土地登記申請書、土地、建築改良物信託契約書、不動產信託契約書、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系爭不動產登記謄本、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文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新港郵局第96號存證信函、日新聯合法律事務所114年9月25日(114)日新字第1140092501號律師函為證,此經本院調取本案訴訟卷宗查核無訛,堪認聲請人就本案請求業已有所釋明。又聲請人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請求部分,係基於物權關係請求,且此權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經登記,合於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規定,其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應予准許,惟本院認聲請人上開釋明尚有不足,依前揭規定,應定相當之擔保後為登記。
㈡相對人因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所受之損害,應係該登記期間內
,因難以處分系爭不動產取得換價利益所生之利息損失。審酌本件本案訴訟之訴訟標的價額逾150萬元,為得上訴第三審之事件,並參考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第一、
二、三審通常程序審判案件之辦案期限分別為2年、2年6個月、1年6個月,共計6年,據此預估聲請人提起本件訴訟,致相對人難以及時利用或處分系爭不動產可能延宕期間約為6年,而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值為975萬4,672元(計算式詳附表二),則相對人因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損害,應係在訴訟繫屬期間無法處分系爭不動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損失292萬6,402元【計算式:975萬4,672元×5%×6=292萬6,40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再考量相關事件移審、分案等程序上所需之時間等因素,本院認聲請人應供擔保以295萬元為適當。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周苡彤附表一:
編號 土地、建物標示 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1 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土地 3,281 30/10000 2 臺北市○○區○○路000號4樓之13(臺北市○○區○○段0○段00000○號建物) 層次:21.24 陽臺:2.62 花台:1.31 共有部分:10.62 全部附表二:
㈠系爭房屋總面積為35.79平方公尺【計算式:主建物面積21.2
4平方公尺+附屬建物面積3.93平方公尺(陽台2.62平方公尺+花台1.31平方公尺=3.93平方公尺)+建物共有部分面積10.62平方公尺(119.17平方公尺×605/10000+1,064.49平方公尺×32/10000=10.62平方公尺)=35.79平方公尺,小數點第二位以下四捨五入】。
㈡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資料,系爭房屋於原告起訴時相近路段、建物型態之房地交易價格每平方公尺約27萬2,553元,據以估算系爭房地交易價額應為975萬4,672元(35.79平方公尺×27萬2,553元=975萬4,67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