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447號上 訴 人 悅心記憶文化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玠甫
居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0 弄00號00樓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力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2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98萬7,62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萬9,218元,扣除上訴人前已繳納3萬4,191元,尚應補繳31萬5,0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哲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徐翊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