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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516 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1516號原 告 鄭○宸訴訟代理人 唐嘉瑜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張○銘

鄭○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萬元,及被告A02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五日起、被告A03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二十三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百分之肆拾伍,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緣伊與被告A02自民國104年1月12日登記結婚迄今,並育有2名未成年子女。詎伊於113年9月間發現被告A02與被告A03經常傳送曖昧訊息,被告A02亦對原告態度漸趨冷淡,經常喝酒至深夜始返家,且吵架頻率上升,甚至主動向原告提起欲離婚之事。原告將被告A02之臉書帳號封鎖被告A03後,被告2人即改以簡訊聯絡,再遭原告發現後,又改以社群軟體抖音聯絡。被告A03明知被告A02為有配偶之人,仍於原告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於113年9月至11月間與被告A02交往見面並頻繁相約出遊,並先後於113年11月30日、12月2日凌晨、12月29日、12月30日至31日間於被告A03租屋處使用直播平臺進行性行為直播。原告於113年10月起多次告誡被告2人勿再犯逾矩行為,然未獲置理,被告2人仍相約於農曆春節期間一起到被告A03中國祖籍老家拜訪,經查詢結果被告A02亦確實於114年1月31日有前往中國廈門之紀錄,顯見被告2人確實共同出國。被告2人於伊與被告A02婚姻關係仍繼續之狀態下,有逾越結交普通朋友等一般社交行為以上之不正常往來,超出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而破壞伊原有婚姻共同生活因互信而圓滿、安全、幸福之權利,並不法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致伊精神上受有莫大痛苦。為此,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185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

並聲明: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前項聲明如獲有利判決,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方面:㈠被告A02則以:原告所提原證4、5就被告間對話紀錄均為一般

朋友間分享生活之對話,並無任何曖昧、親暱之稱呼或內容;原證7、8、9亦無二人舉止親密之合照;原證10為原告與被告2人間一同用餐,亦可見照片中被告2人落落大方,舉止正常並無任何試圖隱匿之傾向;原證6是否為真正亦有疑義,至多僅說明被告A03未如期與男友結婚,然並無法證明被告間有何逾越朋友間交友份際之行為;原證11、17、18發票截圖、不詳時間之對話截圖及被告A02之入出境紀錄,亦為原告自行羅織被告二人一同出遊或出國,然均無法證明被告有何侵害配偶之行為;原證13照片亦無法看出有何精液殘留痕跡,且縱使內褲殘留精液,亦無法推論與被告A03有發生性行為;原證15乃係因被告A03為該直播平臺直播主,而被告A02與其為同事關係,故為拉高影片流量及觀看次數,遂於直播影片中為佯稱從事性行為,但事實上二人並未實際有性行為。是原告提出大量不詳時間拍攝之照片及對話截圖,惟均難認該等行為在客觀上已達破壞原告與被告A02間婚姻制度下共同生活信賴基礎之程度,自非屬不法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等語,資為置辯。並聲明:⒈原告之訴及假執行均駁回;⒉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㈡被告A03則以:原告所提原證4、5就被告間對話紀錄均為一般

朋友間分享生活之對話,並無任何曖昧、親暱之稱呼或內容;原證6部分,被告A03否認該對話紀錄之形式真正,且觀諸其內容,至多僅係說明被告A03未如期與男友結婚,然並無法證明其與被告A02有何逾越朋友間交往份際之行為;原證1

1、17、18發票截圖、不詳時間之對話截圖及被告A02之入出境紀錄,亦為原告自行羅織被告2人一同出遊或出國,然均無法證明被告有何侵害配偶之行為;原證12僅係被告A02未有返家之事實,並無法推論就係與被告A03約會,原證13照片亦無法看出有何精液殘留痕跡,且縱使內褲殘留精液,亦無法推論與被告A03有發生性行為;原證15乃係因被告A03為該直播平臺直播主,而被告A02與其為同事關係,故為拉高影片流量及觀看次數,遂於直播影片中為佯稱從事性行為,但事實上二人並未實際有性行為。是原告提出大量不詳時間拍攝之照片及對話截圖,惟均難認該等行為在客觀上已達破壞原告與被告A02間婚姻制度下共同生活信賴基礎之程度,自非屬不法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等語,資為置辯。並聲明:⒈原告之訴及假執行均駁回;⒉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且此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同法第195條第1 項、第3項亦規定甚明。又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2053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㈡、原告與被告A02於104年1月12日辦理結婚登記,共同育有2名未成年子女,嗣於114年3月7日經法院調解離婚,有原告戶口名簿影本、被告A02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稽(本院114年度士司補字第74號卷【下稱本院士司補卷】第24頁,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516號卷【下稱本院卷】限制閱覽卷),且為兩造所不爭執,是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㈢、原告主張被告A02、A032人明知被告A02為有配偶之人,仍於原告與被告A02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為男女朋友關係之交往,且於交往期間頻繁傳送曖昧訊息、多次發生性行為等情,業據原告提出被告2人互相傳送訊息紀錄之截圖(本院士司補卷第26、28、30、32、70頁)、被告2人性行為直播畫面截圖(本院士司補卷第62至66頁)等件為證,被告A03亦自承其與被告A02交往期間知悉被告A02係有配偶之人等語明確(本院卷第54頁)。

㈣、被告2人固否認彼此間有交往、傳送曖昧訊息、發生性行為等逾越結交普通朋友交往分際之互動,並以前詞置辯。惟查:

⒈被告2人雖辯稱伊等2人間之對話紀錄均為一般朋友間分享生

活之對話,並無任何曖昧、親暱之稱呼或內容等語。惟綜觀被告2人間互相傳送之訊息內容:「(被告張)看妳笑就開心」、「(被告鄭)我等一下唱我只在乎你」、「(被告鄭)"如果我們今生做不了夫妻,那我就和你談一輩子戀愛"」、「(被告鄭)看你那麼辛苦以你為傲,以你為榮,可是看到你那麼辛苦好不捨」、「(被告鄭)吻你千百遍也不厭倦」、「(被告張)超級愛妳千萬年」、「(被告鄭)愛你喔」、「(被告張)好愛好愛妳,希望在往後的日子有妳有我,永不厭倦」、「(被告鄭)親愛的,你今天幫我帶一顆拉肚子的藥…謝謝你」(本院士司補卷第26、28、30、32、70頁),可見其中多次出現帶有明確情感依附、排他性或親密指向之語句,例如「愛你」、「超級愛妳千萬年」、「吻你千百遍也不厭倦」、「好愛好愛妳,希望在往後的日子有妳有我,永不厭倦」等語,已非單純關懷、鼓勵或禮貌性寒暄,而係直接表達愛意、戀愛期待,甚至隱含類似伴侶關係之想像與承諾,部分對話內容尚涉及高度私密與關懷層面的表達,例如「看到你那麼辛苦好不捨」、「以你為傲,以你為榮」,以及請求協助準備藥品等,顯示雙方不僅止於表層情感表達,亦涉及生活照顧與情緒支持層面,此類互動,依一般社會通念,通常發生於具有相當親密關係之對象之間,而非普通朋友之日常往來。被告A03固辯稱其所傳送「如果我們今生做不了夫妻,那我就和你談一輩子戀愛」等語,僅係和被告A02分享歌詞內容云云,然上揭字句已強烈且直接表達愛慕之意,並呈現對未來長期關係之期盼,依一般經驗法則,若僅屬普通朋友關係,通常會對此類高度親密或帶有戀愛指向之言語有所節制或避免,以免造成關係性質之誤解,然被告A03卻特意節錄前段歌詞,並複製3次傳送予被告A02,被告A02亦未制止或否定,益徵雙方關係親密。是認被告間之對話互動已逾越普通朋友間一般社交行為,而超過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被告2人抗辯前開對話內容均為一般朋友間分享生活之對話云云,難認與社會常情相符,顯非可採。

⒉被告2人復辯稱原告提出之直播畫面截圖並非被告2人為性行

為之截圖,乃因被告A03為直播平臺直播主,被告A02與其為同事關係,故為拉高影片流量及觀看次數,於直播影片中為佯稱從事性行為,但事實上二人並未實際有性行為,而否認其等間有性行為等語。惟查:被告2人均不否認原告提出之截圖乃其等2人於成人平台所為直播行為畫面(本院卷第56頁),其等從事之工作內容與性相關表現具有高度關聯,而收入或業績與觀眾流量、互動程度間具一定關聯性,於此客觀背景下,被告2人非無為提升關注度或業績,而實際從事性行為之可能性,是尚難僅憑其等單方面否認,即逕認其等前揭所述為真。倘被告2人抗辯其等間並未發生實際性行為,自應就此有利於己之事實負舉證責任,惟其等未能提出具體證據以實其說,本院自難作出對其等有利之認定。況縱認被告2人並未於直播平台互動過程中實際發生性行為,然依據直播畫面內容整體觀察,於直播時,被告A02至少赤裸上身,被告A03則僅著貼身內衣,且其衣著扣子已解開,已具相當程度之裸露性,雙方並有相互擁抱、親吻等肢體親密接觸行為,依一般社會通念及經驗法則,普通朋友間之社交互動,通常仍會維持一定之身體界線與行為分際,尤不至於在公開或半公開之平台中,以高度裸露之方式從事擁吻等親密行為,被告2人於直播中反覆呈現前揭高度親密之互動方式,縱其辯稱係基於工作表演或吸引觀眾之需要,仍難否認該等行為已逾越一般社會普通朋友之社交互動範圍,被告2人已侵害原告基於配偶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

㈤、綜上,被告2人前揭所為已達破壞原告與被告A02間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自屬不法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所生之身分法益,且情節確屬重大,足認原告在精神上受有相當之痛苦,是原告就其非財產上損害請求被告連帶賠償,於法有據。

㈥、按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權,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痛苦之程度、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情形及其他各種狀況,以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47年度台上字第1221號、51年度台上字第223號裁判意旨參照)。本院審酌原告與被告A02已結婚已多年,育有2名未成年子女,兼衡兩造財產狀況(本院限制閱覽卷所附兩造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被告間之相處行為態樣、密切交往之程度、侵害配偶權之情節,以及原告已於114年3月間與被告A02調解離婚,足見婚姻已生有破綻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70萬元之精神慰撫金,尚嫌過高,應予核減至30萬元為適當,是原告逾此數額之請求即屬無據。

㈦、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有明文規定。查本件起訴狀繕本係於114年4月22日送達被告A03指定送達址,於114年4月24日寄存於被告A02住所、於000年0月0日生送達效力,有本院送達證書可稽(本院士司調卷第94、96頁),被告2人經此請求後,迄未給付,應負遲延責任,是原告就其得請求被告連帶給付30萬元之未定期限債務,併請求被告A02自114年5月5日起、被告A03自114年4月23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亦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第3項,請求被告連帶給付30萬元,及被告A02自114年5月5日起、被告A03自114年4月23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判決所命被告給付之價額未逾50萬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就此雖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惟其聲請僅具促使本院發動上開職權之性質,而本院既已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即無再命原告提供擔保之必要,此部分爰不另為准駁之諭知。又被告均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之宣告,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至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因該部分訴之駁回而失所附麗,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證據方法,經本院斟酌後認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結果,自無逐一詳予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瀞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宋姿萱

裁判日期:2026-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