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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5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531號上 訴 人 陳育娟被上訴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5年1月12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5年3月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映嫺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裁判日期:2026-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