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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5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551號上 訴 人 A01被 上訴人 B01

B02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侵害配偶身分法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3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提出上訴理由,併應依法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佳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羅伊安

裁判日期:2026-0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