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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5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595號上 訴 人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送達代收人 姚雅馨被 上訴人 許智堯即聚富行上列當事人間返還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元,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自明。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2,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上訴聲明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命其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柯玟甫

裁判案由:返還違約金等
裁判日期:2026-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