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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596 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1596號原 告 高翠苑被 告 曹永清

何宜貞訴訟代理人 余昇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曹永清、何宜貞為夫妻(下合稱被告,如單指1人則逕稱其名),共同居住於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0巷00弄0號4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原告於民國108年12月25日向曹永清承租系爭房屋之頂樓加蓋房屋(下稱系爭頂樓加蓋房屋)。因原告欲申請租屋補助,惟被告表示其亦有申請租屋補助,故要求原告不得申請,使原告受有未領得租屋補助之損害,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向被告請求損害賠償等語。

(二)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8萬4,400元。

二、被告抗辯則以:

(一)系爭房屋係曹永清向訴外人即其叔父曹坤木所承租,並以系爭房屋申請租屋補助。而因系爭頂樓加蓋房屋屬未辦保存登記建物,與系爭房屋共用門牌,被告擔心原告如以系爭頂樓加蓋房屋申請租屋補助,會影響系爭房屋之租屋補助,故要求原告不要申請等語,資為抗辯。

(二)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84條定有明文。又侵權行為保護之客體,主要為被害人之固有利益(又稱持有利益或完整利益),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所保護之法益,原則上限於權利(固有利益),而不及於權利以外之利益特別是學說上所稱之純粹經濟上損失或純粹財產上損害,以維護民事責任體系上應有之分際,並達成立法上合理分配及限制損害賠償責任,適當填補被害人所受損害之目的,故該條項前段所定過失侵權行為之成立,須有加害行為及權利受侵害為成立要件(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496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因財產權被侵害所造成之營業利益之減少或喪失,乃權利(財產權或所有權)受侵害而附隨(伴隨)衍生之經濟損失,屬於民法第216條第1項規定「所失利益」(消極的損害)之範疇,被害人得依同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對加害人請求損害賠償;與學說上所謂「純粹經濟上損失」或「純粹財產上損害」,係指其經濟上之損失為「純粹」的,而未與其他有體損害如人身損害或財產損害相結合,原則上並非上開規定所保護之客體,固有不同(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845號判決意旨參照)。而又民法第184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所謂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者,係指以保護他人為目的之法律,亦即一般防止妨害他人權益或禁止侵害他人權益之法律而言;或雖非直接以保護他人為目的,而係藉由行政措施以保障他人之權利或利益不受侵害者,亦屬之。惟仍須以行為人有違反該保護他人法律之行為並其違反保護他人法律之行為與損害之發生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必要(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90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

1.曹永清、何宜貞為夫妻,曹永清向曹坤木承租系爭房屋由被告共同居住,曹永清並以系爭房屋申請租屋補助;原告則於108年12月25日向曹永清承租系爭頂樓加蓋房屋等情,業經兩造陳明在卷(本院卷第16、87頁),是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2.原告固主張因曹永清有以系爭房屋申請租屋補助,故要求其不得以系爭頂樓加蓋房屋申請租屋補助,致其受有未能申請租屋補助之損害云云。惟租屋補助非屬權利而係純粹經濟上損失,與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要件不合,原告即無從以此作為請求權基礎。又曹永清係擔心其以系爭房屋所申請之租屋補助受影響,故要求原告不要以系爭頂樓加蓋房屋申請租屋補助,顯非屬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原告尚不得以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規定,向被告為任何請求。此外,原告復未能說明本件該當於何種保護他人之法律,且系爭頂樓加蓋房屋是否確實符合現行租屋補助相關法規且得以申請補助,則其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規定,向被告請求損害賠償云云,亦屬無據。

四、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68萬4,400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出之證據,經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駁,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賴怡婷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5-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