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5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599號原 告 高宜姍被 告 匯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崑彰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律師被 告 李陳豐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正本附表一編號2應有部分欄關於「被告匯信股份有限公司:8140/1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匯信股份有限公司:8140/0000000」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哲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徐翊哲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6-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