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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6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651號原 告 詹貴媛被 告 林秝耦訴訟代理人 蘇文俊律師複代理人 江昕潔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31日以114年度補字第83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300元,該項裁定業於114年8月25日合法送達,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送達證書、收費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鍾堯任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
裁判日期:2025-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