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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6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657號上 訴 人 鄢萬青視同上訴人 鄢沛婕

鄢萬儀

鄢萬里被 上訴 人 吳宗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10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捌拾柒萬壹仟貳佰柒拾柒元【計算式:廢棄主文第1項部分編號A、B均為16萬2000元/平方公尺×(A:7.77+B:2.05)平方公尺+編號C為14萬3849元/平方公尺×1.32平方公尺+廢棄主文第2項金額為9萬055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參萬伍仟貳佰肆拾肆元,未據上訴人預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裁判日期:2026-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