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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6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664號原 告 周麗娟

傅國豪被 告 智能電優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謝承達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分別於同年8月1日、8月15日送達原告傅國豪、周麗娟,惟原告逾期迄今尚未補正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可稽,揆諸前開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假執行之聲請亦失其附麗,併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瀞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宋姿萱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裁判日期:2025-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