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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6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665號原 告 温燦興訴訟代理人 陳榮進律師複 代理人 楊東鎮律師被 告 温惠美訴訟代理人 李偉誌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北市○○區0○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24)及其上臺北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2樓房屋(權利範圍1/6)(下合稱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不動產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之,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交易資料,與系爭不動產相近路段,於112年買賣實價登錄資料有1筆,每坪新臺幣(下同)69萬8,301元。又系爭不動產總面積為68.51平方公尺(見114年度湖司補字第120號卷第45頁),是系爭不動產之價值依原告請求移轉之權利範圍計算為241萬1,964元(計算式:68.51×0.3025×698,301×被告權利範圍1/6=2,411,964,元以下四捨五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41萬1,9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9,814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1萬7,763元,尚應補繳1萬2,0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哲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忠改

裁判日期:2025-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