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6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671號上 訴 人 研究苑別墅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貴英被 上訴 人 興富發莊園中研A+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良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5萬9,324元(計算式:起訴時被占用土地公告現值3萬1,300元/平方公尺×占用土地面積88.37平方公尺共276萬5,981元+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9萬3,343元=285萬9,3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2,44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欣怡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玥彤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裁判日期:2026-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