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687號原 告 張浩宇被 告 翁正忠
鍾慶中葉盛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翁正忠、鍾慶中、葉盛文分別設籍並居住在臺北市○○區○○街00巷0號6樓、臺北市○○區○○街00巷00○0號、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24樓,業據原告具狀陳報在卷,並經本院查詢被告個人戶籍核實,而前開地址均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轄區,是依上揭說明,本件應由被告等人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怡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靖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