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698號原 告 葉南昇被 告 魏宏展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審上訴字第76號刑事訴訟案件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
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所涉損害賠償之同一原因事實所涉犯罪,現由臺灣高等
法院以114年度審上訴字第76號案件審理中。又本件被告是否須負損害賠償責任之認定與前揭刑事案件之判決結果相關,且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所涉相關卷證資料現均留存在該刑事案件卷內,基於審判之妥適、正確性等考量,及參酌兩造均認為本件與刑事案件相關聯,均同意本件於刑事審理認定結果後再續行審理,是本院認在該案刑事訴訟案件判決確定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