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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7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721號原 告 山城山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宗興訴訟代理人 林世昌律師複 代理 人 郭怡萱律師被 告 郭子文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子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追加之訴駁回。

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按訴之追加,係原告於起訴後提起新訴以合併於原訴,自必待

該追加之訴為合法,法院始得依訴之合併規定,予以審判。又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應補徵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

經查,原告為訴之追加未預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

2月10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同年月23日以前補正,有言詞辯論筆錄可佐。嗣原告雖撤回追加之訴,惟被告不同意原告撤回,是本件追加之訴仍應補徵裁判費。茲已逾相當期間,原告迄仍未補正,依上規定,其追加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裁判日期:2026-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