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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7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734號上 訴 人 黃如君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姚應祥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92,055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1,5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御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宗霈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裁判日期:2026-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