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746號上 訴 人 游凱超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啟輔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6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並於115年7月16日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為:㈠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利息部分,暨該部分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㈢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依前揭說明,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10萬元,故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方鴻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呂加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