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754號原 告 王湟茗訴訟代理人 陳俊成律師被 告 王榮達
王麗雯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柏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萬5,148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此項裁定於114年7月15日送達原告。原告雖具狀稱其母親預計於同月25日返台,希望延長補繳裁判費之期限,然迄今其仍未繳納裁判費,此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收狀、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16-34頁),依前揭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哲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