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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8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833號原 告 曾明松被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訴訟代理人 許力元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再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請求確認被告對其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促字第14620號支付命令所載對於原告88年10月19日起至89年4月20日止之債權均不存在等情。而本件被告之營業所係位於「臺北市○○區○○路00○00號15、17樓」,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表可參,原告亦未陳明另有何以本院為管轄法院之依據,是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規定,本件訴訟應由上開被告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有未合,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方鴻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紫音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裁判日期:2025-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