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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8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855號反訴 原告 薛鳴秋反訴 被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訴訟代理人 李承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反訴原告之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反訴原告於民國114年7月18日以民事答辯暨反訴起訴狀提起反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同年8月7日裁定命反訴原告於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8日寄存反訴原告(於同年月00日生送達效力),惟反訴原告逾期迄今尚未補正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稽,揆諸前開規定,反訴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黃品瑄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裁判日期:2025-10-03